4歲女幼兒園溺水1年後亡 法官驚前一天戲水池就有意外

最後更新時間: 2022 年 4 月 7 日

2019年一名4歲女童在新北市福林幼兒園深約60公分的戲水池溺水,翌年死亡,新北地方法院認為園方未聘僱、安排妥適人力,依過失致死罪判負責人張文卿等3人各8月至1年不等徒刑。因園方與被害線上娛樂城家屬和解,台灣高等法院今改判張、園長涂芳鈴7月徒刑,處老師莊雪燕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,皆緩刑2年。涂女與莊女也須履行賠償義務。

當年8月6日上午,幼兒園內的老師帶學童們在園內戲水池玩水,但這名4歲女童卻溺水,被救起時已無生命跡象,1年多後因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。案發當時只有兩名老師在場,其中女老師莊雪燕離開水池去更衣,另一名老師得看顧18名幼童。

新北地院審理時,莊女認罪,但張文卿和涂芳鈴都否認有過失,並主張「就醫超過1年,死亡與過失有無關係需要釐清」「當初女童在急救下,是有生命跡象,以當下情形只有過失傷害」。新北地院認為張和涂女沒娛樂城有聘僱適當的人力,現場老師人力不足而沒及時發現。

新北地院認為張文卿身為幼兒園負責人,有權決定幼兒園是否、以及該如何使用具有較高危險性的戲水池,並聘僱及安排妥適人力;女園長涂芳鈴也有權安排人力維護幼兒於戲水活動的安全;莊姓女老師在師生比過高的情況下,還擅自去更換衣服,也都未與女童家屬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,應懲儆。

檢方和3名被告皆上訴。高院認為,福林幼兒園在案發前一天才因戲水活動而有幼兒溺水,張文卿、涂芳鈴應當更加注意才對,卻在戲水課的時段召集人員開園務會議,僅安排莊雪燕、劉姓助理教保員負責戲水活動,未準備任何支援娛樂城人手,過失明確。但高院認為,張等3人在今年2月11日與被害人父母達成調解,莊雪燕、涂芳鈴都已依約賠償第一期款,張文卿已依約給付120萬元完畢,量刑因子有變化。

高院考量3名被告是一時失慮線上娛樂城,今已與被害人父母達成調解,應該有所警惕、不會再犯,因此給予緩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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